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和铭记英雄烈士为什么作出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 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中华民族是英雄辈出的民族。古往今来不断涌现的英雄人物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表明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同时规定: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上述规定体现宪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的精神,并与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规定相衔接。
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从中国民主革命到现在,约有2000万英烈,但是经评定确认的只有196万。
由于战争、历史条件等原因,大多数英烈都未能留下姓名,现在也无从考证,但是他们同样受本法保护,也应被尊崇和铭记。同时,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与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的缅怀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等制度,是将英雄烈士作为一个整体作出的规范。在具体的抚恤优待和名誉荣誉保护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个体,在实际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纠纷,一般都是知名的英雄烈士,其身份是清楚的。实践中如果确需对英雄烈士的身份进行认定的,可以通过相关工作机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