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犯罪原因及对策探析]

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某县检察院办理的359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探究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规律和原因,以期能找出解决或缓解问题的对策。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

(一)交通肇事多发性常见性,死亡率高。某县发生交通肇事案件359起,占所有受理案件的25%,已成为基层最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其中,死亡381人,受伤74人,平均每5天就有1人死于交通肇事,死亡率高,后果严重。

(二)肇事司机以低学历的中青年男性为主,综合素质偏低。

从性别来看,肇事司机绝大部分为男性,女性仅9名;从学历来看,肇事司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的292人,占81.3%;从年龄来看,肇事司机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为67岁,而20—40年龄段的最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低学历的中青年男性司机本身就多,所以肇事的几率就大,另一方面也与这一群体的综合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三)在肇事车的车型中,货车最多,为149起,其中牵引车86起,其次为小型汽车,为85起,再其次为摩托车、电动车,为37起。

(四)交通事故致死的受害方中,以行人最多,为67人,骑摩托车者次之,为65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再次之,分别为52人和41人。

(五)事故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傍晚或清晨。笔者通过对359起案件发生的时辰进行统计,发现傍晚和清晨为事故多发期。

(六)违章驾驶的情况普遍存在,占65%。违章行为中以超载、超速、无证无牌驾驶最为严重,而且往往一起交通事故由多种违章行为造成。

二、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一)门槛低,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车辆的增多,对于驾照的需求也逐渐多起来,相伴而来的就是各种驾校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这些驾校的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有的驾校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教学规定和大纲去培训驾驶员,可以说是交钱就能上,上了就能拿到驾照。而对于交通规则、突发情况的处理、夜间驾驶等甚少涉及,因此一部分驾驶员上路之后,不按交通规则行驶,遇到突发情况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对于夜间驾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部分学员在进行科目三的考试时,所有申领大型车驾驶证的学员必须经过夜间驾驶考试;而申领小型车驾驶证的学员,也需要抽取20%的人进行夜间驾驶考试。但是实际中真正讲授和考核夜间驾驶技术的很少,因此,夜行车发生事故的几率就大。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乘车人而言,交通法规和规则知之甚少,再加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翻越护栏、与机动车辆抢道等情形就时有发生,平时在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报有一些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的一些违规行为不会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正是由于这种想法使得上述人员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遵守交通规则,这不仅扰乱交通秩序,也威胁自身安全。

(二)监管不力,相关人员有恃无恐

据统计,在359案件中,肇事司机无证驾驶的有86起,在受害者中,无证驾驶车辆的有172起,可以说,无证驾驶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在广大的农村,农民买车多为农忙时自用,农闲时跑短途运输,为节省费用购车不入户,无证驾驶的现象更为普遍,这与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不力密不可分,同时,监管不力也导致部分车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或报废车上路营运,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例如自觉系安全带、超速驾驶的大有人在。而从刑事处罚来讲,交通肇事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缓刑作为一项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制度,在交通肇事案件量刑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宣告缓刑的主要因素是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但如果过多的适用缓刑就会减弱刑罚的打击力度,使部分肇事者有恃无恐,对社会公众亦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部分驾驶者抱有“只要有钱赔偿即使撞死人也不用坐牢”的错误想法。

(三)道路基础设施滞后,安全隐患多。

就某县而言,国道和省道穿越境内,工业又是该县的主要产业,大型货车多,交通流量大,对道路的要求就相对比较高,而该县混合路面多,大部分道路没有设立中央分隔带和路边两侧护拦,路灯破损多,道路夜间多处黑暗,警告、限制等标志也数量不足,人车混行的现象大量存在,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而随着村村通公路的实现,农村道路有了改善,但交通安全设施却相对薄弱,许多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和公路转弯处没有设立足够的提醒和警示标志,不能给驾驶员已足够的提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据统计,359起案件中,发生在路口的有230起,占64%,特别是国道、省道与村庄之间的路口发生事故的几率更高,但是红绿灯、黄闪灯设置的却不多。

三、交通事故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充分利宣传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全民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多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震撼人心,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

(二)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培训教育应覆盖全民。对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他们是交通弱者,也是交通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应对基本的交通规则有所知晓。而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发放驾驶执照关口,对未经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绝不发放驾驶证,对违法发放驾驶执照的驾驶培训学校和无证驾驶者一经查出即予以严惩,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追查各环节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三)做好交通监督管理

作为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好交通法规,运用好交通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并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让违章者明明白白,心服口服,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执法人员应该要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了对无牌、套牌车辆的查处和对超载、混载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那些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在量刑上更应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尺度,对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经给付全部赔偿款的?体现出肇事者悔罪的态度,可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四)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

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对道路和交通设施情况开展多渠道的调查研究。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利用对道路状况熟悉的优势,积极调查本地区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区,搞清基本的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改造计划。要加强路况检查,针对本地区危路险段和事故多发点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在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道路或城区主要路口增设红绿灯或铺设减速带,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大科技投入,在一些事故多发地段、交通弯道、十字路口增设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并选择重点地段设置动态监控系统、电子警察等科技装备,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和控制。

(五)借鉴国际科学管理经验

在历史上,许多国家也曾经被交通肇事案件的多发以及死亡率高所困扰。因此这些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在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例如:美国第一个将交通法规引入中小学课本,日本通过制定“五年计划”的方式实现交通肇事案件案发率降低、死亡率降低的目标,瑞典是世界上公认的预防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做的最好的国家之一,他们同样通过制定阶段性目标的方式实现交通肇事案件发案率降低和死亡率降低的目标,最近,瑞典又提出将交通肇事死亡率降低为零的目标。因此,我们同样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起现代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可根据当前交通现状,制定一个科学、合理、有望经过努力实现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