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法官枉法种种表现
法官枉法表现: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法官枉法的行为认定为:
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