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当今的社会公权力是否会冲突
会的,但是我个人认为社会公权力应当受到司法规制,因为一方面它可能侵犯内部人员的合法权益,若无司法介入则无救济渠道,另一方面它的对内行为也可能会害及外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殊权力关系说现在已遭到摒弃,以此为基础构建出的法律真空地带也理应被舍弃,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换取效率显然缺乏合理性,因此在承认社会公权力存在具有必要性的同时应强调法律对其的制约作用,保留法律对内部人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其实我觉得首先现在对社会公权力的界定就不够清晰,而且我国现在也倾向于排除法律在这方面的管辖,个人感觉并不够合理
前几天手机上修改无能,悲剧了= =
我觉得其他两位的答案在切入点上存在瑕疵。大家在这里都不自觉地将社会公权力类比于了国家公权力,但是两者实际上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关于国家公权力,我们目前已经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但是对于社会公权力则不然。以前我国借鉴国外的特殊权利关系说,习惯于将社会公权力排除于司法管辖之外,现在西方各国已经纷纷摒弃这种学说,我国却依然存在这样的判断倾向。举例说,在田永诉北师大一案已经写入最高院公报之后,一些学生诉学校的案件仍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对社会公权力的制约在今天的中国仍然是一个立法层面的问题而非司法层面的问题,现实就是受到社会公权力侵害的个体缺乏应有的救济途径,因而当务之急是对社会公权力加以较为明确的界定以及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能和社会公权力发生冲突也算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吧,因为现在甚至连冲突的机会都没有,开玩笑了。我前面回答说会是基于一些案例,但数量很少。所以我说两位的切入点存在瑕疵,将考量的基点延后了。另,以上仅为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