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欧神富犯什么罪
一审认定的:“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欧神富向被害人陈文彬借款一千万元用于周转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欧神富以别墅抵押该借款。”实际情况却是,杜开华向陈文彬借款,陈文彬找欧神富出面以其欧神富的名义借款给杜开华1100万元,用委托支付的方式,后来陈文彬打了1000万给欧神富,欧神富向陈文彬出具了借条。过了几天欧神富又将1260万元转给陈文彬。很显然一审法院认定欧神富向陈文彬借款了1000万是认定错误,欧神富从未向陈文彬借款,且已经将过账的费用足额打到陈文彬公司的账户。
欧神富只向陈文彬借款600万元,并将自己价值960万元的别墅给陈文彬抵押,双方约定好,陈文彬卖了别墅后,要补偿给欧神富360万元。欧神富向陈文彬索要360万元的债务时,双方发生争执,两次报警,民警出警后认定为经济纠纷。陈文彬后来找中间人去协调,本来欠欧神富360万元的债务,陈文彬只支付了200万给欧神富,欧神富实在没有办法,被胁迫同意只要200万,陈文彬获得巨大的好处,为此,还支付给中间人20万元的协调好处费。这样的一个事情,居然被一审法院认定欧神富向陈文彬敲诈勒索200万,债权人反而被打击成犯罪,没有天理,一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经过派出所两次处理认定为经济纠纷的案件,还要被法院再次判刑,匪夷所思。
二、欧神富所借用的车辆保时捷被撞,应强主动给的租车费和折旧费,派出所两次出警认定为经济纠纷的案件,再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
通过旁听庭审得知,应强驾驶川EB6989号奔驰牌小轿车追尾了欧神富驾驶的保时捷越野客车,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应承担全部责任,经二手车商评估,保时捷车辆有严重损毁和折旧,亏损六七万元。欧神富找应强要车辆的折旧费,后双方协商后,在民警的处理下,达成《赔偿协议》,应强愿意主动支付26000元折旧费用。对于这种双方协商处理的事情,且民警已经出警认定为经济纠纷,怎么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呢?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索要非法债务(如赌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而欧神富这种请求有事实基础的费用,无论如何也不构成。
著名法学教授罗翔就实践郭利案曾讲解《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们的权利。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由此得出只要一种行为是生活所许可的,那么它就不得被处理。三、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两起非法拘禁罪案件,欧神富没有指挥过他人去要债,实际上本人也从未出现过要债现场,刘利才主动去的宾馆,并在宾馆自由活动、打电话,怎么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呢?且认定的宋雨佳被非法拘禁案和赌博罪均没有《立案决定书》
(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宋雨佳被非法拘禁案,连《立案决定书》都没有,认定的赌博罪,也未进行立案,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有收集的证据均属非法。?
立案是管辖和刑事侦查的前提,没有侦查就没有公诉,更没有审判。因此,法院审理本案毫无根据。立案是实施侦查行为的合法依据,没有立案,侦查机关收集的一切证据均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立案,此后的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都失去了合法性,所有的程序都是最严重的违法,所有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对欧神富没有任何拘束力,实际上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立案才能开展刑事诉讼的活动,没有立案的案件,应当判处无罪。
(二)欧神富从未采取这种方式向宋雨佳主张过借款,也未委托其他人向宋雨佳索债。而是宋雨佳欠了刘作银3万元,刘作银等人向宋雨佳索要债务,宋雨佳说自己在宾馆里丧失人身自由是虚假供述,宋雨佳在宾馆里可以与外界联系,可以吃饭等,可以筹借款项,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欧神富未委托他人向刘利才索债,是刘利才欠车昭权30万元,车昭权向刘利才索债,在案与此有关的被告人均当庭翻供,说是被公安机关诱导下做出的指认欧神富的证言。
一审判决书认定:“欧神富安排车昭权向刘利才索要高利息债务”这一事实,有相关的笔录,但车昭权当庭翻供,说的很清楚,是刘利才欠车昭权的30万,车昭权与刘利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车昭权不是替欧神富要账,而是自己要账,笔录前后矛盾,车昭权做出了合理解释,这个事情与欧神富的笔录、余厚君的笔录相互印证,确实是给车昭权要账,与欧神富毫无关系。(2)车昭权、车昭荣、余厚君、刘涛没有说是替欧神富要债,也从未剥夺刘利才的人身自由,仅是跟随刘利才,刘利才走到哪,他们跟到哪儿;(3)宾馆是刘利才自己找的,刘利才自始自终都没有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可以与外界联系,可以借钱;(4)刘利才作为欧神富的债务人,与欧神富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其笔录证明力弱,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欧神富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四)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三起寻衅滋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即使事实属实,也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书得知,欧小红、唐学波、余强均是向欧神富借款,欠着欧神富的债务。针对车昭权等人的讨债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轻微的殴打行为;针对唐学波的那起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行为是恐吓、威胁;针对欧小红那起事实的讨债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有贴身跟随。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真的,寻衅滋事罪需要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欧神富等人主观上目的是为了讨债,没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可能构成该罪。客观上,欧神富等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即使属实,也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五)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开设赌场罪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认定欧神富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开了三个赌场,且在里面“放水”和“抽头”,并认定数额分别为“累计至少一百万元、至少六百万元、至少一千零八十万元”。通过旁听庭审得知,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三起开设赌场罪的数额问题,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这些数额是来自朱育华、宋义江、杜文江等人推断,实际上,他们并不是清楚,也不是每次都在这些场所,这些推断完全不具有真实性,且这三人在法庭上回答律师的问题时,说是被公安机关的诱导,是公安机关估计和推算的,根本不是他们自己算的,警察让他们签字。
而且,针对三个场所是谁开的问题,在案的被告人法庭说不是欧神富所开,欧神富仅在里面打牌,被问起笔录中为何这么说时,他们再次说是被公安机关诱导,必须要指认欧神富,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看到欧神富在里面放水和抽头,且即使以前的笔录也存在着前后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