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现要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这很复杂,其实一场博弈,给您分享一个案例参考一下:

因地方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枣庄市山亭区政府决定对 枣庄市xx企业进行拆迁,因厂房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山东省xx公司委托本事务所律师代为办理,经本事务所律师努力,最终争取到合理补偿,本案在经国务院裁决胜诉之后,发回山东省人民政府处理,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处理期间,枣庄市山亭区政府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委托人获得合理补偿后,撤回行政复议,本案圆满结束。

本事务所律师接受枣庄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王律师发现涉案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xx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代表枣庄xx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二拆迁人所称拆迁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复因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属于违法、三、当事人枣庄xx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续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枣庄市xx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最大的争议确实补偿纠纷, 基于以上特点在办案之初我们即确定了以诉讼为辅、协调为主的办案方式。

1、主动出击,维护权益:

确定办案方式之后,律师首先采取了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审批手续,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亭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启动之后逐步建立了一个协调的平台,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具体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是一直没有协调好,政府多次称准备强制拆除,201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复,xx有限公司败诉了,此时时刻面临着强拆,当事人压力非常大。

2、以法律为盾,保护厂房:

因为委托人的厂房产权手续不全,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当地政府多次声称要以违章建筑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而且即将强制执行,律师为了组织这一行为向各级政府、人大等发出律师函,要求依法合理对待历史遗留问,不可强制拆除,律师建议函指出:“枣庄xx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本所认为枣庄xx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最终涉案厂房一直没有被强制拆除,为维权争取了有力的砝码。

3、不懈努力,最终胜诉

在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下,xx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申请最高裁决,国务院受理此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派办案工作小组到枣庄调查核实,国务院法制办的到来给予xx有限公司以极大的信心,在国务院调查之后律师又专门到枣庄山亭收集此次征地审批存在违法的相关证据,很多村民纷纷签字作证,为赢得最终裁决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之后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下达最高裁决,裁决认为:在原级行政复议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国务院最终决定: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意味着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的,xx有限公司这个小企业告赢了省政府。

4、成功解决,圆满结束

最终在律师与当事人全力配合之下,枣庄市山亭区政府与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拆迁补偿标准获得很大的提高,当事人对律师的办案效果表示非常的满意,从始至终此案扑朔迷离,被拆迁人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但是却能排除一切困难,最终却获得圆满结果,可谓一次拆迁维权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