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使什么权

公安机关权力可以分为: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刑事司法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4。紧急状态处置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1、治安行政管理权;2、治安管理处罚权;3、治安行政强制权;4、劳动教养审批权;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2、刑事强制权;3、预审权;4、刑事惩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权;

(三)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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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