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四等人
“四等人制”,是元朝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汉人和南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
扩展资料
四等人划分:
第一等蒙古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一切除蒙古、汉人、南人以外的西北民族都算是色目人。包括被蒙古人征服并带入大蒙古国的中亚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党项人、中亚契丹人、波斯人(花拉子模人)及少量阿拉伯人等,其中中亚突厥人最高,波斯人次之。
第三等汉人: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元代“南人”一般专指长江中下游以南至南海这个区域为南人,由于外族统治,为了分而治之,如上之划分元史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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