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法律公正和客观公正的关系”

法律是有相对性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法律也是有滞后性的。在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当今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有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可能是适合或者基本适合当时的社会的,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就已经变得不适合当今的社会了。但我们司法却要以这种已经脱离现实社会的法律为依据,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公正,而现实中的不公正。

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只讲客观真实而不讲法律真实自然是不可取的,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但只讲法律真实不讲客观真实也是片面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一致的,做到了法律真实也就做到了客观真实。而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差距,法官虽然应当以法律真实作为判案依据,但又不能抛开对客观真实的追求,片面地强调法律真实。“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