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苛扣员工工资的百分之多少啊?
单位扣员工工资每个月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且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法律分析
劳动者(员工)在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扣除员工的工资主要由以下情况:一、依法代扣工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代员工向税务部门缴纳。(2)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工资待遇。但是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实得工资20%,且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