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要什么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需要带什么证件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什么叫不动产?为什么要不动产登记 你好。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物权法》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问题三: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问题四:不动产需统一登记,哪些人需要登记? 不是哪些人要登记,而是什么样的不动产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享。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享。
据权威人士透露,该条例***六章三十五条,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问题五: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为什么要不动产统一登记 你好。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物权法》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问题六: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 *** 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 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 件);
(5)以***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问题七: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些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问题八:不动产登记房产需带哪几样手续?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五)缴纳公***维修基金、契税
公***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六)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有的提交***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自行办理房产证需要多少钱?
1、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2、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O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O的为300元,1000~2000?O的为500元,2000~5000?O的为800元,5000?O以上的为1000元;如***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3、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4、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以上就是对“自行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自行办理房产证需要多少钱”所作的解答。总之,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存在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自行办理的条件。如果房子是一次性付款,或贷款已经还清,则完全可以自行办理。现在很多买房后都不知道如何自行办理房产证,因此非常有必要了解相关知识。......>>
问题九: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律师回答: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市民手上未登记过的不动产物权需办理首次登记,如果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交易、灭失等情况的,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更正、预告等登记。如果市民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他的不动产物权不受法律保障。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李四,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发生效力。但如果李四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簿上张三的名字变更为李四的名字并完成登记程序,那么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张三,还不是李四的财产。”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
市民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业务。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会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上面记载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和权属信息。如果市民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市民会拿到《不动产权证书》,银行等债权人会拿到《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题十: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和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潜在的交易当事人能清晰地识别标的物上的权利内容。具体地说,不动产的登记就是向公众公示不动产之本身的状态(即标示,包括面积、位置等)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等),以及不动产上所成立的负担情况等。
1.不动产之本身的状态。不动产之状态指用文字(图、表)反映一宗或数宗不动产的状态情况。包括不动产的位置、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对不动产的界定指的是在外观上可以清楚界定,并以某种方式加以利用或经营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但物权法中的不动产概念除了“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即是一种纯形式的界定。这种界定,以对不动产之官方记录(地籍册)为基础;同时此种界定自身又成为以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的基础。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是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如建立专门的土地登记簿簿页,或在***同登记簿簿页中置于专门的号码之下――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2.物权的设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产生,从获得物权的主体而言,又称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不同的取得其具体方式和效果也有不同。除了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不动产物权取得都以公示为条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则不动产物权制度也就不存在。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物权的有无。
3.物权的移转。物权的移转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某一物权从一个权利人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而物权的移转也是通过公示体现出来的。如果某个物权虽然已经发生移转,但没有通过公示予以显示,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移转。从法律效果来看,只不动产登记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物权移转未曾发生。反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某项物权已经发生移转,而事实上并没有移转,但在法律上则认为物权已经发生移转。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物权的动态。
4.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从广义上说,包含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但主体的变更主要涉及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故物权法上的物权变更通常指狭义的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如建筑物的增减、用途的改变等,也需通过公示,使公众了解不动产物权客体的真实情况。
5.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包括标的物的灭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当某一项物权由于某种原因消灭时,应当将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销。即通过公示,阻止此类物权再进入交易市场。
6.物权的负担。物权的负担是指在一项不动产之上设立的其他物权(如设立抵押权、用益物权等),导致该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相应的限制,故也称物权的限制。登记提供给社会的法律讯息为全面的讯息,当然也可能包括对其不利的内容。在德国法中,登记中就有对权利人不利的内容,如“异议抗辩登记”、“权利限制登记”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社会作不动产风险的警示,让社会尤其是不动产取得人了解不动产的全面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