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原则
刑法适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其目的实现与否及实现程度,取决于该法能否得到很好地适用.刑法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将刑法适用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活动.刑法适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安全机关)和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把刑法付诸实施的一切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辩护,行刑等一系列实施刑法活动.狭义刑法适用,则是指人民法院在一定的刑法理论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具体被告人适用刑法规范的思维活动,它是刑事审判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国刑法适用范围
1、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
4、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