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宣布调解,被告不同意.后来原告撤诉了,那原告还能在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判决宣告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但是是否允许撤诉,由法院裁定。根据题主的描述,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原告还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被告拥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撤诉处理,另一种是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1.原告立案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2.原告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出庭应诉的;3.原告正常出庭应诉,但开庭中途无正当理由离开的。需要提醒的是,针对法院的传票传唤,原告和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则缺席判决,这意味着被告自动放弃自己的抗辩权。所以如果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定要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撤诉主体只能是原告,这属于原告自由处分自己诉权的范畴,但是是否批准则由法院决定。一般而言,如果案件撤诉,那么这个案件并没有经过法院的实质审理,原告均有权再次提起诉讼,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如果原告再次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告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