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组织决策的法制化

实现组织决策的法制化要求:

(1)切实加大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乃至全体公务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新他们的认识理念和思维方式,使他们能够很好驾驭各种复杂情况,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提高他们遵循客观规律办事与科学决策的能力。

(2)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法制水平。民主是管理的基础和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但管理本身还是要靠法规和制度,这是社会组织约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才是管理的要义。法规意识的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别有特殊的意义。

(3)制定并施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决策程序。积极支持各级人大立法并做好立法的前期工作,强化行政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提高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政府决策法制水平的提高,保证科学决策并贯彻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策,不越权行政;严格履行决策的法律程序,依法决策。

(4)围绕决策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限制领导者乱用权力,越权行政,特别是把重点放在抑制“一把手”的个人专断和权力扩张上。对“一把手”要围绕决策行为和民主作风进行专项考核,对个人专断、越权行政、违法行政者要视同违纪处理,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36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一系列重要文献都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内涵、重大决策与立法监督的关系、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制等进行了深刻论述。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决策咨询制度法律确立了法律地位。

决策咨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变了政府以往的决策惯性,越来越多的公众和专家学者参与到公***政策制定过程,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决策,有效地避免了或降低了决策风险,为我国公***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决策咨询制度推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如一些地区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决策者选择性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决策咨询不公开不透明,决策过程结果没有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集体决策走过场,还是书记说了算等等问题。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所谓“一把手工程”“政绩过程”“面子工程”都是决策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约束的后果。

特别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三言两拍”干部不在少数,影响很坏,群众反应强烈,对党委政府的形象损害极大。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依法决策机制。

重大决策法治化,将从根本上杜绝党政官员“乱作为”的问题。但是,要把依法决策机制落到实处,必须把这项制度“落细”“落小”。

具体说来,一是细化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逐项进行具体规定,堵住弄虚作假、走走过场的漏洞;

二是强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那些于法无据甚至违背法律决策项目,坚决取缔;

三是问责制度常态化。对于倒查出来的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不论职位有多高,都要坚决查处。

参考资料:人民网?重大决策法治化 重拳治理“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