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流转的法律法规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在贸易活动中进行转让。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它又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使其相比于有形资产而言,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除了要满足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外,中一专利认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状态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发明专利相比相对较弱。因此,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同时,受让人还应该对待转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注意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是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有人、该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专利权所涉及到的某些技术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我国专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应当签订正式书面的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它又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所以,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明确专利被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从受让人的角度来说,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并不一定是“绝对”有效的。可以说,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转让后的专利权就失去了意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原专利权人并没有义务返还专利转让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因此,受让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待转让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与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了解待转让专利的实施历史

待转让的专利有可能已经与其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许可合同没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者备案,那么受让人有权要求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停止实施行为;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则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让人无权停止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因此,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受让人应该仔细了解该专利权人是否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同时,受让人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过待转让的专利,并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解决方法。

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

专利的实施有潜在的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权、肖像权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可能是对他人提出的基础专利进行改进,那么该改进后的发明专利实施若得不到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有可能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尤其是对于受让人来说,应约定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问题外,受让人还应注意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的区别。专利权转让是指将专利权让与他人,受让人变成新的专利权人,而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约定条件下实施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不变。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专利权转让和实施许可这两种方式的区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益的方式。

专利权转让合同

(试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转让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受让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合同登记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前言 (鉴于条款)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第七条 税费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其他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转让方法人代表签章 受让方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邮政编码

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邮政编码

方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邮政编码

专利权转让合同

签订指南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

专利权转让合同

签订指南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 ,授权日 ,公开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 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 %(?、$ 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 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

个月内支付(?、$) 元, 个月内支付(?、$) 元,最后在 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

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 其他

前九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为范文,请根据现实情况,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