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引发纠纷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很多承包土地流转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大多是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那么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引发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