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奴仆的来源主要有哪些方式?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何?
奴仆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为买卖。如嘉靖时官僚杨继盛有个奴仆名叫曲钺,他“原是四两银子买的”。万历四十三年,汪某即用三两三钱银子买得王成祖的第三个儿子王有礼为仆,其时王成祖出具的卖子婚书写道:“立婚书父王成祖,今因无钱支用,自情愿将三男王有礼,己酉年十二月廿九日辰时(生),托弟社文,出卖与房东汪名下,三面得受礼银叁两叁钱整。其人随即过门听主使用,日后成人长大,无得私自回家,并无生情异说。所有家下门户一应等情,尽是兄弟成当,不累房东之事。倘有风烛不常,天知命也。倘有私自逃外,听主闻公理治,依律背主之论。”
二为掠卖。明代法律中规定有关于掠卖编户齐民为奴婢的禁令,《明会典》卷一六八说:“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法律上的禁令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事物而规定的,所以关于掠卖编户齐民为奴婢的禁令的规定,即反映出当时“掠卖”是奴婢的来源之一。
三为投靠。顾炎武说:“今日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一登仕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亦至千人。”奴婢在人身上是属于主人的。主人分家时要把他们与其他财产一起分配,主人可以将他们随意出卖和转让。《明史》卷二九七《阿寄传》说:“阿寄者,淳安徐氏仆也。徐氏昆弟析产而居,伯得一马,仲得一牛,季寡妇得阿寄。”这是关于弟兄分家时要分奴婢的明确记载。
奴婢对于主人宗族以外的其他编户齐民,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在身分地位上,奴婢不仅对主人中的家长,而且对其全家,以至其同族中的其他亲属,也都低其一等或几等。这种情形,在明代法律有关主奴互相触犯的处罚条文上有明确的反映。明律规定,“(奴婢)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但“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对奴婢“无罪而杀者”,仅“杖六十徒一年,(奴婢的)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平等的,处罚的不平等说明了身分的高低差异。奴婢对于主人宗族以外的其他编户齐民,地位也是不平等的,这在明代法律中也有明显的反映。《明会典》卷一七O载:“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同书卷一六九又载“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入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