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自然人控股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我国没有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只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自然人独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自然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