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需交几份材料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纸张,字体规范,不得有彩色加大字体。申请书页面应清洁、简明,内容应围绕案件提出再审申请,不应有人身攻击等内容。

1、再审申请书(两份),并按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申请书相应副本。

2、自然人申请再审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代理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社区、单位推荐信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申请再审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员工代理的,还需提交该员工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表复印件。

3、民事案件申请人须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各一份;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须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驳回通知书的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法官核对后退还当事人,当事人提交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上不能有涂改、划线、写字等情形。

4、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准备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一审、二审已经提交过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自愿提供。(立案窗口只接收纸质证据材料,录音、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可直接交给该案的承办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