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特色论秦朝法律的特色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号,随着秦简的发掘有了另一层解读——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始皇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法制简述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秦朝疆域图
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