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华侨属于特殊主体吗
没有规定。
宪法(constitution,又称宪章、根本法)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或地区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宪法相抵触,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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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宪法在20世纪出现之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因而是科学的分类方法。
还有的学者承认宪法应分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但是资本主义宪法还可以具体分为:资本主义发展成熟、又有自上而下的市民革命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英、法、美等国的宪法);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市民革命也较晚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德意志宪法);资本主义发达但市民革命没有成功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日本);资本主义不发达市民革命也不存在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宪法也还可以具体分为:历史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但因外部力量而社会主义化了的国家的宪法(波兰等东欧国家的宪法);历史上资本主义发展较差,但有本国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而产生的宪法(苏联宪法);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的宪法(亚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等。
列宁曾经说过:“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有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列宁的这一观点,把宪法分为虚构宪法和非虚构宪法。不过宪法条款同现实脱节与否,实际情况非常复杂,需要作具体分析,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尚不被宪法学界普遍采用。
二战以后,由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认识宪法现象,同时证明某种分类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