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盾牌条款的内容介绍
强奸盾牌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不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在某人被指控有强奸或者为强奸而侵害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证据,尽管不是涉及名声或评价的证据,同样也不能采用 。
但也有例外。
该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了第一个例外,其适用于该过去行为的证据是“宪法规定应采用的”。他为刑事被告人保留了尽可能提出合法辩护意见的正当程序权利。如果一个法律不合理的限制了某刑事被告人提出相关性无罪证据的能力,那么他对该被告人的适用是违宪的 。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方提出控告人同意的问题上,不许被告方提出证明该控告人是妓女的证据就可能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观念,而阻止被告方证明该控告人因过去的不正当性行为而具有虚假指控该被告人的特殊动机也可能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该条第(2)款第(2)项(A)段规定了第二个例外,该例外允许使用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不是该精液来源的证据,或者该被告人并没有造成控告人所受伤害的证据。这等于婉转的表明该被告人可以证明是其他人强奸了该控告人。
最后,该条第(2)款第(2)项(B)段规定,该被告人可以提出他自己过去与该控告人的性关系的证据。尽管这不是决定性的,但它会导致双方同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