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A.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四、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1.赔偿义务主体: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所有人或者经营者);

2.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

五、高度危险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