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取证法律规定

法院调查取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

1、法律的规定;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

3、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

4、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会启动二审程序,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二审人民法院需要立案,然后依法判决。法院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