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单签字会承担什么责任
签字就要对审计报告负责,如果后期被监管部门检查出有虚假报告、或者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情况会根据情节严重给与处罚,还会连累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甚至刑事责任。签字权之所以十分重要,因为签字背后代表的是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常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讲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类,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3)、(4)两类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审计法》第46条第2款和第43条第2款做了明确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见,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审计机关只有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权,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才有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第47条还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
(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第40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
(三)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9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5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并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规定》第16条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该条所指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只要上述人员违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果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可提请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审计发达的国家,社会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义务,而且要对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主要是未曾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最起码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建循专业准则或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指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而做出虚假的判断和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涉嫌欺诈),这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没有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所以有人也把它称为其他原因的过失。事实上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很难界定。同样,对过失程度的大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对审计实务中发生的过失往往很难界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资料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保证审计质量的提高十分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