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

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也体现人的意志。

法律重程序,并非不讲效率,某种程度上也有提高效率的作用。法律强调稳定性,也尽量讲求灵活性,并非避免灵活性。同样法律重反映客观规律但也有人们意志的因素。正是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干预人们的思想观念,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一起调整社会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1、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2、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续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

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4、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5、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

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