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灯头让灯尾的意思就是如果在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绿灯放行通过的车辆,要避让其它方向前一轮信号灯进入路口但还没有离开的车辆。“灯头”是能够通行时的头一辆车,“灯尾”原则上讲就是上一轮信号灯最后进入路口的一辆车。同样的道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也适用“灯头让灯尾”原则,只要行人在绿灯时进入路口那么哪怕接下来绿灯变红灯了行人依然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应该让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