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怎样的证明手续

(一)在香港形成的证明材料在香港形成的证明材料,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公章转递,确认使用。(二)在澳门形成的证明材料在澳门形成证据的证明材料情况,分2006年2月之前形成和之后形成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2006年2月之前,由于司法部未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即具有证明效力;2006年2月以后,在澳门形成的证明材料,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确认使用。(三)在台湾形成的证明材料 在台湾形成的证明材料,由当事人交由台湾民间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