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 多选 )
1.《海牙规则》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
11项免责事项,尤其是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奠定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均规定了较短时间。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华少一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是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约定采用此而通则,凡在CIF合同中订明采用《华少>-牛津规则》者,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此规则的规定办理,由于现代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在CIF合同中也可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问条款或戍增添其它条款,当此规则的规定与CIF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仍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的基础性国际通行规则。
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计划于2010年下半年完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