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部法律第几条规定警察开枪前必须鸣枪示警?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已于1996年1月16日废止。当日生效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警察判明有十五类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这里规定的武器,包括枪支弹药和其他致命性警用武器。这里的警告,也包括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

但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可见,在极其危急的情形下,“鸣枪示警”不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