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塑料杯,想知道办理QS的程序,都需要什么手续,希望得到高人指点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4.1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2),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2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 备? 注 包

类 食品用纸包装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2 热封型茶叶滤纸 3鸡皮纸 *4 食品羊皮纸 5半透明纸 *6玻璃纸 *7食品包装纸 包括涂蜡纸、淋膜纸等 8食品包装纸板 包括淋膜纸板、白纸板 容

类 食品用纸容器 纸 袋 9纸质袋 10淋膜纸袋 11涂蜡纸袋 纸 罐 12纸板类罐 13圆柱形复合罐 14其它复合罐 纸 杯 15淋膜纸杯 16涂蜡纸杯 纸餐具 17纸板餐具 18淋膜纸餐具 19纸浆模塑餐具 纸 盒 20纸板盒 21淋膜纸盒 4.2 申请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4.3 生产许可程序4.3.1 申请和受理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和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3.2 试生产

(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4.3.3 实地核查

(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2) 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细则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5)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3.5 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 )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4 审查要求

(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主要包括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和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5 生产许可证书

(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

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4.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QS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4)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4.7 收费

(1)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五、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企业QS许可实地审核注意事项

5.1 有关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1、应有企业领导直接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但不能“虚挂”。该领导必须参与相关工作并在工作记录中有所体现,例如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参加人员名单、主要会议记录等。

2、上述负责领导应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和制定的应急措施脱口而出,因为

此次安全许可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质量,这方面应是企业领导必备的。

3、在审核过程中会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所以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如果平时工作权限不清

楚,人员之间衔接不好则最易出现问题。例如:原料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员、生产工艺负责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员之间要有职责权限,能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并处理好这些方面人员之间的关系。

4、对企业制度的考核过程主要包括考核的组织部门、考核的频次、考核的内容、考核的工作程序、考

核结果的评定等。对考核的实施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保存完整。例如检验员(直接负责出厂、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的培训和考核过程,其内、外部培训均可。合格的检验员应该具备上岗前培训、检验项目的考试、新仪器的使用考核、工作一年中的失误记录等。可由检验科长或检验员的直接上级领导或说明出题考核的合理部门考核检验员,而这些领导或部门又被他们上一级的领导或部门考核。整个考核记录由高到低,由理论到具体。

5.2? 有关企业的环境与场所要求

1、生产厂区内路面基本不能有土路,尽量水泥地面,以防止扬尘。

2、卫生间要与厂房分离(食品生产中要求卫生间同车间距离必须在25米以上),塑包中没有食品生产

要求那么严格,但是要求卫生间必须与生产车间隔离。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时消毒。

3、厂内的生活区特别是厨房不应离车间太近,避免串味,污染产品。

4、生产中有粉料的厂家要求每天清洁、墙面要光滑、不得积尘。核查时不单单是看当时现场是否符合

环境卫生要求,还要注重查验企业如何能把环境卫生保持下去。例如是否有专人、专片儿负责制度,尽量细化责任范围和责任人,最低要求也要有笔记本式或表格式记录,包括值日、值周或值月的记录,清洁内容具体到地板、玻璃、机器等。

5、各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均应具备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通道应具备更

衣、消毒、除尘等设施。物流通道应与生产区隔离,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区。运输物料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工作人员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出。

6、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如保鲜膜、复合膜、一次性餐具、饮料瓶或饮水

桶等生产企业消毒设施要求:洗手设施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避免交叉污染;消毒应做到酒精等消毒。缓冲区应定期紫外线照射消毒。工作服应包括帽子、手套(如不方便使用手套工作,应在工作中定时对双手消毒),全身工作服、换鞋或戴脚套。并应具备风淋浴设施。生产非直接入口的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等生产企业,应至少使用洗手液洗手,并应至少具备如除尘辊等除尘设施。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对工作服的清洗消毒频次有具体规定。

7、各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车间的防尘虫设施要求:密闭式窗户(防尘虫),门口挡板(防老鼠),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除蚊虫和老鼠都要用物理方法,不得使用有毒药类。

8、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如保鲜膜、复合膜、一次性餐具、饮料瓶或饮水

桶等生产企业应进行封闭生产,并具备与封闭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尘设施。例如,复合膜类包装产品的生产车间在进行温度调整时,若采用风扇降温对于有毒溶剂挥发的祛除效果不好,所以必须有换气装置,同时复合膜对于温度的要求较高,温控不好会直接影响生产工艺和质量,同时会有可能产生有毒物质。所以复合膜类的通风设施好坏是评定是否具备生产设施的条件之一,提倡有单独的配料间和最好的通风设施。生产非直接入口的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等生产企业,也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防尘通风设施。如排风扇等。

9、库房要求:应该是密封式贮存,目前达到有些困难的企业,也要做到货物离地离墙5~10公分。并做到货物先入先出的原则。

5.3 有关生产企业生产资源提供

1、生产车间机器设备上应有负责人员标牌和设备状态,并设立维修保养记录本等。

2、人员要求中对领导的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要求:要了解质量法、食品生产安全法、生产许可条例等

几方面的内容。对于操作工人的检查一般是采用抽查方式,通过座谈和视其实际操作过程来完成。对于特殊工种如电工、叉车工等应全部具备上岗证。直接接触餐具的生产人员要有1到3年的健康检查记录。

3、鼓励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但是必须备案并要严于国家标准。

5.4 有关生产企业采购质量控制

1、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原料应符合树脂或成型品的卫生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辅料如溶剂、胶粘剂、

油墨等如列入GB9685的可直接使用。未列入GB9685的进口产品应提交如FDA或RoHS等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列入GB9685的本国产品应提交其产品的化学结构和名称,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或审查机构确认是否列入FDA或RoHS等允许使用目录,此决定在我国允许使用目录出台之前有效。

2、回收料:回收废料和外购别厂的废料。

回用料: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回收粉碎处理后可以用,但是必须保证其未受污染,重复使用时不要超过两次且其比例不能过高,以免产品物理性能指标下降。提倡少用。

5.5 有关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以生产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一次性餐具为例)

1、正确选择或生产原料片材

首先,在许可证管理实施后应采购获证企业的片材。

其二,应选择合适厚度的片材,厚度太薄的片材成型后,餐具产品壁厚薄、挺度差,其负重性能将不合格,使用中易发生扭转、倾翻。

其三,不能采购过量填充无机填料的片材,若企业自身生产片材,更应控制填料的添加量。市场上有些产品其碳酸钙添加量达到70%,导致蒸发残渣指标严重超标,检测结果表明,少部分产品的蒸发残渣高达7000mg/L,超过标准规定230多倍。

2、预热温度与时间

在吸塑阶段,应注意控制吸塑(冲压)机模具的温度和片材预热箱的温度,过高会使材料分解,产品性能下降;温度过低难以成型,产品容易出现毛糙、色泽不一、外形缺损等缺陷。

3、灭菌(消毒)与包装

一次性餐饮具直接用于食品的包装,因此应进行消毒或灭菌,如紫外灯照射等均可,如无紫外线照射,则必须规定用酒精消毒双手的频次,达到对产品进行包装时的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

4、关于包装标识:如奶瓶、水杯、餐具、菜板等产品有明确食品用用途的产品,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可不加食品用标识。如其他非复合膜、复合膜等易于与非食品用产品混淆的产品应在其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

5.6 有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

1、出厂检验核查中批批委托检验是重点,抽查检验台账是方法之一。

2、从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主导产品的一种规格进行发证检验。同一原料、同一工艺的产

品为一个批次。推荐抽取容积较大、有颜色的产品,便于试验。

3、如果企业同时生产不同原料的产品,则每种原料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