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实施权转让是否有效

只有实体权利合法转让的,法律允许转让的实体权利,其诉权随实体权利的转让而转让。诉讼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一般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义务是不能转让的。

法律分析

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相对于诉讼中的其他参与人包括被告、第三人等而言,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诉权和诉讼权利:诉讼与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为只有依法享有诉权的人才能具体进行诉讼,不具有诉权的人不是合格的当事人,不能进行诉讼,就无所谓诉讼权利,即使在诉讼开始之后,因无诉权而被更换的当事人已经行使了某些诉讼权利,但其诉讼行为无效,诉讼上的权利也被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