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两种特殊程序,它们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解决小额纠纷而设立的。虽然它们都是为了解决小额纠纷而设立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证据要求、判决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1. 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民事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一般民事案件。

2.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在法庭上一次性审理,不分为一审和二审。而简易程序则只有一审,审理程序相对简化,但仍要经过开庭审理。

3. 证据要求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证据形式比较自由,但是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前提交证据。而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必须在起诉状中提出证据并提交,不能在开庭前再补充证据。

4. 判决效力

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简易程序的判决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只能在10日内申请再审,不能上诉。

总体来说,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为了解决小额纠纷而设立的,虽然它们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证据要求、判决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解决小额纠纷而设立的,可以有效地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