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的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可见,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此外,由于国债使用关系与国债发行关系是不同的,并且,国债使用关系介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之间,因而它必然会变更国债发行关系的内容,从而阻断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同一性,由此亦可说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不同。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例如,就我国情况而言,由国家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人民币债券,即为国家的内债;由国家在我国境外发行的、以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外国币种债券,即为国家的外债。据此划分,凡调整国家内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内债法;凡调整国家外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外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