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然法”与“实然法”之争论文

西方的法存在两种不同的传统,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的“实然法学派”,一种是以法德的理性主义为代表的“应然法学派”。实际上,“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是西方法哲学两个重要的基本范畴,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法到底是什么。

实然法学派从法的实际存在的状况来研究法,认为是国家意志决定了法,学者研究的结论是,“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纵观社会历史的发展,从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的演进,都体现了这一本质。国家之法乃实然之法律,它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由于利益被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客观地规定着,所以人与人的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即司法和执法上)的平等,而非理想法认为的是“法律上”的平等。

应然法学派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从法的价值判断出发去研究法,强调实然的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特别是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受到普遍关注。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正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的法,引导和鞭策实在的法不断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

实际上人们应该追求实然法与应然法的统一,而两者统一的契合点就是人性,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的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还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既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类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