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应以法律为先,还是以情理为先?

我认为应该法律在先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群体都会形成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类法律",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本土的法律制定中,我们要把这些"类法律"考虑在内,但我们不能完全地只考虑情理.每一个案件都有情理可言,那我们的法律就会变得不确定.不确定的法律是没有人会遵守的.这样,一个国家还有何国威可言?再说了,如果我们因对方处于弱势就更偏袒他,法律那还有公平可言?  情理应该在法律之外。打个比方,一个工人因工殉职了,工厂按照法律最多最多赔偿工人的家属4万元。但这个工人家里有一个瘫痪的老母亲、一个失业的妻子 、一个刚出生的女儿。大家觉得这个工人太可怜了,法官应该判给他的家属更多的赔偿。但大家要知道,法律规定赔多少就应该赔多少。工厂觉得这个工人家属可怜,愿意给更多的赔款。那是工厂自愿给的,法律是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