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写一个辩论赛一辩的陈词?我方观点是罪犯可以以功抵罪

科学家杀妻分尸 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

只因能干 女强人被丈夫残杀

因为杀妻分尸,徐建平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其中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王寅生在写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信中说: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本案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从徐建平的社会贡献看,他是一般企业家难以与之比较的。如果不处以极刑,他就有可能继续这种常人难以做出的贡献。

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邓继祥认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罪犯也应该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徐建平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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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贡献大”就能抵罪吗?(高志国)

这200人的呼吁,令人忧虑的是:他们的上书理由基于法治精神考虑显然不足。专业领域瞩目的成就,与杀人判刑程度没有内在关联性。因为他杀人所以被判刑了,这是司法审判的事。所谓的“从长计议”,如果按王寅生的看法,留他一命不仅“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他们考虑问题的狭隘性是显而易见的。

所谓的“戴罪立功”暴露出来的是知识阶层群体性漠视法律。王拿“本案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说事,又不胜其烦地例举对各方面的经济及科研上的好处。他们看到法律的平等性了吗?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因为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等而在追究及制裁上有所不同。贡献再大,也不能对冲掉恶意杀人案件的恶劣程度。这个是杀人的案件,追究的只是相关的刑事责任,一切应基于杀人案件来考虑,没有必要让徐肩负人命案的同时,还背负着与杀妻分尸案没啥根本性关系的地方、行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硬将其相互联系起来并上书,是不是有些太风马牛不相及了?!

笔者此文无意“捍卫”对徐的极刑判决,主要是辩个“贡献大”会不会比“法律平等性”重要的理。徐最终会判什么刑,笔者也无意臆测及推断,这最终是审判机关的事。即便改判,笔者也不希望因为“贡献大”揩刑法的“油”,而是基于法律文本的新思考,新思路。

南方都市报:勿使“利益论”左右司法公正(杨初)

我不同意这位博士后的说法。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当然会与发生在其它地方的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法律自会区分这一点。但是,是不是因为案件发生在家庭,其对法律触犯的程度就轻一些?显然不是。而出于企业、地方经济、轻纺科技、国家纺织行业的考虑而决定是否“枪下留人”,很明显就是更多地以这种地方或行业的利益,而不是以法律事实来对徐建平进行司法判决了。另外,难道本着这种“利益论”出发的司法裁决就是“从长计议”的?

我们不否认,如果留下徐建平一命,“他就有可能继续作出常人难以作出的贡献”,进而为行业及地方经济创造出更大的利益,但是我们是否想过另外一种利益,这就是司法公正。假如出于行业和地方利益而对罪犯网开一面,无疑是对于法治秩序的破坏,并直接导致了司法不公。

另一方面,我们不难想象,假如对徐建平的“口子一开”,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徐建平,使他们不再对法律感到敬畏?而且会不会有另外一些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此时,司法的威信以及法律的公信力从何谈起?

司法不应被法律事实之外的任何因素所左右。与司法公正这种社会利益相比,那种基于行业及地方的利益委实小了点。而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行业和地方经济利益者,何者更是从长计议的,何者更需要从长计议,其实也不言而明。

南方都市报:从“上书法院求情”看“抵罪论”危害性(萧涵)

其实,这200多人的集体行动并不是孤立的,这样的“以功抵罪论调”有着深厚的传统和民间基础。

即使现在,我们看待许多问题时仍然没有逃过这种传统思想的禁锢。我们许多时候习惯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这样的思维无疑是很理性的。但由于思维的惯性,这样的思路也常常用于对一个人的品质,一个人的行为下结论。许多人认为,看一个人要全面,既要看到他的缺陷,也要看到他的贡献。于是乎,就出现了这样的想法,一个人一辈子总要犯一些错误,不能因为个别错误把一个人一生都否定,要看到这个人在其他大的方面的成就与贡献,如果是功大于过,应该给他一个正面的定性。这样的说法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如果“个别错误”是非常恶劣或不可以饶恕的呢?

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所谓的“好人坏人观”,我们常常误认为“坏人”就是那些无恶不作的人,实际上,“坏人”并不是一辈子都在干坏事。有些人一辈子只不过干了一件坏事而已,如果这件坏事干得足够的恶劣,他依然逃脱不了“坏人”的恶名,我们绝不能因为一个人干了许多所谓的“好事”就可以把他的劣迹轻易抹杀掉。这个杀害妻子的科学家也许在科学上的成就非常巨大,如果以“抵罪论”的视角来看,他为社会所作的贡献要远大于杀害自己妻子的罪行。如真按这样的思维去处理,那必然会出现一个结果,那就是杀人犯将得不到应有惩罚,法律的公正将受到侵害。

人难免有时是会犯错误,这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种“错误”已经超越了一定的界限,已经成为社会伦理和国家法律不可饶恕的罪行,这样的“错误”对一个人的一生将是致命的。这时候,无论他为国家作出了多大贡献,无论他为社会创造了多少财富,无论他曾有过天大的功勋,所有这些都不能用于抵消他的罪恶。要看到,罪恶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把罪恶当罪恶。所谓的“抵罪论”是对罪恶的一种变相鼓励,是对伦理和法律的颠覆,是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左的,应该坚决把这种思想清除出我们的思维,扔进历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