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竞合工伤已赔付交通还可以申请哪些权益
工伤与交通竞合工伤已赔付交通还可以申请哪些权益:
当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工伤事故申请了赔偿,员工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享受除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重复性项目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员工可以享受以下权益:
1、双重赔偿:员工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工伤保险机构提供的赔偿。
2、工伤认定:如果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情形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外,还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3、工伤待遇:即使员工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如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工伤保险机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要这些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
4、社会保险机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员工仍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超出商业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离职后工伤赔偿怎么办:
离职后依然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工伤伤残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前一补助金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后二项赔偿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支付的。如果在申请赔偿是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当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工伤事故申请了赔偿,员工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享受除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重复性项目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