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是什么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
(2)、有稳定的住所;
(3)、有稳定的收入;
(4)、缴纳各种保险;
如此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
扩展资料
外来务工人员户籍问题
1、中国将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2、《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3、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农民工维权问题,《意见》明确,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4、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5、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6、《意见》要求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7、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律师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来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