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在制定法上,它主要体现为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制定法之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另外,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缺乏实体法依据时,也可依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援引宪法为依据进行法律解释或适用。

(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民法典制定并颁布之前,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四)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为行政规章,并不属于立法,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行政规章应当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以及经济特区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可以制定、发布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些法规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只在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生效。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港、澳两地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两地的原有法规中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民法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职权。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民事部分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拘束力。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在我国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另外,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目前尚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助于填补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所造成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