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 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就此,射幸合同也只能在我国法律上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