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财
A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仅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而且为全面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建设的氛围提供了出发点和抓手。
首先,要认识到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从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不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其次,要充分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意义。 第一,它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第二,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有利于预防特权思想和各种潜规则对干部队伍的侵蚀。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最后,《决定》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得到真正落实提供了实现的路径。《决定》明确规定: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第二,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第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