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为什么阳性的性工作者查出来后,仍然会从事性工作?

今天湖北省疾控中心的一个朋友,介绍广西疾控中心的同学给我认识,希望对我在广西的工作有帮助。

这位从事艾防多年的技术人员说,他对阳性性工作者的干预,彻底绝望了。他说,不仅仅是在广西,相信在全国的各个地方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查出来HIV呈阳性的性工作者,仍然会从事性工作。他说,他曾经访谈了一个阳性性工作者,问她工作的时候是否会带安全套,对方回答,“心情好就带,心情不好就不带呗。”

我现在做的所有倡导工作,都是为了更好的预防艾滋病,长远地创造一个更有利于大众健康的环境。

可那些愚蠢的家伙,只知道用法律去打压性交易,而忽略了本质的问题,跟艾滋病的传播有直接关系的,不是性交易,而是性行为。如果你只是针对性交易提出处罚,问责。合法却导致传播的性行为这个缺口,就成为一个障碍。

刑法第360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个条款限制性病患者嫖娼,卖淫,却不去限制,性病患者传播疾病,真是可笑至极!

这中间有两个问题:

1、患有性病却没有传播疾病给其他人的性工作者,是无罪的。她没有构成传播的事实,对他人没有构成伤害。

2、患有性病的非性工作者,不通过卖淫嫖娼行为,传播疾病给他人的行为是有罪的,但却不被法律问责。

我希望在所有法律中,去除“卖淫,嫖娼”这些字眼,去除所有对性工作者的处罚。保留对强迫,剥削,并对性工作者使用暴力行为的处罚。为性工作者创造可及的健康服务,让性工作者,有自我防护的能力。避免阳性的顾客,感染性工作者,使性工作者成为阳性。那将是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