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裁判尺度统一,落实司法责任制
必须从司法层面切入,从理念到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尽可能促进“同案同判”,实现公正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适用细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实现立法的超前性和细密性,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上级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制定法律适用的规范意见,细化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规范合议庭运作,集思广益,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案件质量;同时,要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相关专业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环节进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权制衡。
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标。
加强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裁判标准。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同案异判”。雷德林克指出:“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现有的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规范的不足,避免“同案异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以上为相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