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的风险分析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有如下风险:
一、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风险。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无异议,但其取得的股权应属于不完整股权,该类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风险。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三、侵害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转让风险。
四、瑕疵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