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设置质权的有哪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质押,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质指质权人以自己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而设立一个新质权。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之一便是转质权。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动产质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