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婚姻法律
谈及宋代女性的婚姻,很多人因为程朱理学的原因,会自然而然的以为:在理学的"枷锁"下,宋代女性不仅完全没有婚姻自由,在婚姻关系中也必须从一而终,离婚改嫁更是不可能。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宋代的女性不仅可以离婚,而且宋代女性改嫁之风还十分盛行。甚至,在宋代从法律规定到 社会 思想观念,再到实际生活,女子改嫁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不仅被法律所允许,还被各阶层的人所接受。
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宋代的 社会 大背景息息相关。中国 社会 自从进入到父系 社会 后,"重男轻女"的思想十分严重,导致女性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女性被要求"三从四德"、"养在深闺"、"以夫为纲"。可是,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女性却可以放下自己的围裙走出庭院,甚至可以在城市中就业,宋朝中期以后还形成了中国 历史 上罕见的"重女轻男"现象。比如,《阳谷漫录》中曾有记录北宋首都开封的情况:"中下之户不重生男,生女则爱护如捧擎珠",说当时的宋代中产阶级生了女儿就视若明珠。比如,陈郁的《藏一话腴》中也记载了南宋首都杭州:"风俗尚侈,细民有女则,生男则不举"。说南宋时风俗发生了改变,如果生了女儿就很高兴,生了儿子都不愿意抱。
此外,宋代政府还鼓励生育并且严禁杀婴。并且,宋代政府设置了"慈幼政策",主要用来帮助产妇、建立政府官办的福利机构来收养弃婴,这样的措施极大的保护了女性的权利,也减弱了"重男轻女"的思想。甚至,宋代还十分支持女性读书,这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中国封建 社会 简直是一股清流,女性不再只是操持家务的工具,还可以和男性一样接受好的教育,女子读书也成为当时的 社会 风气。比如,司马光就曾说:"然则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说男女都是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所以宋代才会出现了很多的女词人,其中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就是最好的例子。在这样的 社会 基础上,宋代的女性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也因此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才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力的制度,宋代的 社会 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所以,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
1,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
首先,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因为,贞节观念是封建礼教下对女性的束缚,要求女性一生从一而终。所以,在中国古代 社会 中女性贞洁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国古代妇女改嫁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封建 社会 下性道德的延伸,贯穿于中国封建 社会 的始终。比如,历代统治者并不在意寡居女性的年龄大小,以及女性是否能够在寡居之下生存,只要是为亡夫守空门不再改嫁的女性,就会被视为"节妇""贞女",而被大加褒扬,将妇女守贞洁视为是一种美好道德品质。足见,要求妇女守贞洁是封建 社会 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体现。
然而,宋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义利并重"、"重利轻义"的思想,不仅对中国传统的"重利轻义"思想造成冲击,也对婚礼关系中女性贞洁观有了巨大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宋代平民阶级的财富也有了可观的累积,因为拥有财富即代表了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自由,人民对财富的向往和 社会 上重利轻义思想也延伸到了婚嫁领域。而宋代重利轻义思想对女性贞洁观的影响表现之一,就是宋人对女性贞洁观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无论是宋代皇帝的赦令,还是仕宦王公的奏章,甚至是文人的诗词文章,都体现了寡妇不必孤守空门、允许女性离婚的观点。比如,王安石的《发廪》中有:"筑台尊寡妇,入粟至公卿。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就写出了王安石不忍见到寡妇独守空门的现象。比如,宋代的法律条文《宋刑统》中也开始出现了允许夫妻和离的条文:"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很明确的说了夫妻感情不和谐的夫妻,可以和离。
因为,在宋代"重利轻义"的思想下,宋代士大夫认为女性守节、苦守丈夫对于生活毫无用处,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只能束缚人的思想。所以,在宋人看来女性离婚、改嫁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幸福或者是填饱肚子,远比守节要重要得多,所谓"肌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这种观点的改变,既是宋人对封建礼教的批判,也是对传统贞节观念的革新,背后折射出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下的求实精神。所以,宋代才会有"琴瑟贵更张"观点,意为支持夫妻离婚;宋代也会有"卖衣葬罢急谋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现象,意为在将亡夫安葬完以后,就为自己重新谋取夫婿的现象。
2,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其次,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宋代的国策是"重文轻武""以文制武",使得宋代的士大夫阶层地位崇高,上文已经简单提及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改变,而他们贞洁观念改变后,不仅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制造了舆论支持,还在行动上支持妇女离婚改嫁。甚至,宋代士大夫中有资助宋代女性改嫁,或是求取、争娶离婚、改嫁的女性。足见,宋代士大夫对宋代女性离婚改嫁的支持态度和行动上的支持,也说明了宋代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并不十分严格。
其一,宋代皇帝对女性离婚改嫁表示了理解和支持。比如,宋太祖就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乐氏改嫁,也劝说百姓之女改嫁。比如,宋代的公主也有很多改嫁的,宋太祖的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原本嫁给了米福德,之后改嫁给了高怀德。甚至,宋朝的皇后也有很多是再嫁之妇,比如,宋真宗的刘皇后,原本是商人龚美的妻子,之后才为宋代的皇后;比如,宋仁宗的曹皇后,原本嫁给了李化光,之后才嫁给宋仁宗为后。足见,宋代统治者自己就已经不再鄙视妇女离婚再嫁的现象,证明宋代的贞洁观从宋代统治者开始就已经发生了改变,而宋代统治者的观念自然对宋代 社会 产生了倡导的作用。
其二,在宋代,尊长也多支持女性离婚或者改嫁。比如,包拯的儿媳妇因为丧夫,她的父母就劝她改嫁:"丧夫守子,子丧孰守?"比如,陆游和唐婉的离婚,就是因为陆游母亲的大力支持才成功的,虽然导致了陆游和唐婉的爱情悲剧,也是宋代尊长支持女性离婚的证据。其中,父母支持寡女改嫁是因为担心孩子的生活问题,毕竟女性守节不能改变孤贫问题。而父母支持女性离婚则是礼教传统下,父母对之女婚姻干预的延伸,足见宋人贞节观念的改观。
其三,宋代女性不会因离婚、改嫁而自轻自贱。这也是宋代贞节观念淡薄最明显的表现,女性作为离婚和改嫁经历者,不会对离婚、再嫁表现出忌讳的态度。比如,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的两段婚姻就是很好的例子,她的两段婚姻包含了包办婚姻、夫死再嫁、以及状告丈夫而诉讼离婚的三种婚姻现象,在她的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离世后,李清照因为张汝州的热烈追求改嫁于他,婚后发现他"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后,李清照说出了"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的豪言壮语,不惜坐牢也要起诉张汝州和他离婚,因为,《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足见,在宋代对守节和离婚的认识已发生质变,宋代女性不以自己离婚、再嫁为耻,表现出宋代女性豁达自若的气质,这也是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如此有底气的根本原因。
综上可知,在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重利轻义的思想,导致宋代各阶层的贞洁观发生了改变,对女性离婚改嫁的态度也有了巨大改变。宋代士大夫,不仅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制造了舆论支持,还在行动上支持妇女离婚改嫁,宋代女性不会因离婚、改嫁而自轻自贱,也证明了宋代女性地位在商品经济下的大幅度提高。
因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宋代从上至下的贞洁观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连帝王都表示支持,还亲自付诸于行动。所以,在体现统治阶层意识的宋代法律中,出现了很多利于女性离婚改嫁的法律规定。
1,宋代法律对宗室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
首先,宋代对于宗室之女离婚再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关于女性离婚再嫁的规定,宋代的法律有发展的历程,在北宋初年,规定是女性如果丧夫即便没有儿子也不允许再嫁人,到了宋英宗时期,汝南郡王赵允上书道宗室女无子不可再嫁是"非人传"的规定,请求下令革除。之后,宋代关于女性再嫁的法律再次更改:"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少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意思是宗室之女再嫁的情况是,如果她的祖父和父亲两代人都担任过县官之上殿直官员,才被允许再嫁。足见,虽然宋初对女性再嫁仍有不少的限制,但是开了不许再嫁的禁令。
到了宋神宗时期,关于宗室之女改嫁的条件再次被降低。宋神宗诏令:"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说宗室之女不得与再娶之人结婚,但是再婚的宗室女可以不遵守这个法律。另外,宋神宗还发布了鼓励官吏娶再嫁女的法律:"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 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意思是说,娶宗室再嫁之女的官员在已有官职的基础上升职一级。从以上条令可见,宋代中期以后,宗室妇女开始有了改嫁的权利,法律对女性改嫁的条件也逐渐宽松。
而关于宋代女性离婚的法律,分为和离和起诉离婚两种。比如,《宋刑统》有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说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和离的情况,女性可以不用坐牢。因为,宋代的《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说女性状告丈夫有罪的,即便丈夫的罪被查实女性也要坐牢两年,上文提到的李清照在状告张汝州成功后就坐了一段时间牢,虽然经过别人搭救没有两年那么长,但也算因为起诉离婚坐牢了,但这也证明了宋代相较于前代给了女性起诉离婚的自由选择权,已经算是一大进步。此外,宋代的《宋刑统》对于女性离婚还有其他的规定:"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夫长期外出不归"、"夫因罪移乡编管"、"夫将妻雇卖于他人"等多种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提出离婚,足见,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宋代的法律还是给了女性婚姻生活以保障的。
2,宋代法律对平民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
其次,宋代对于平民之女离婚再嫁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从上文可知,宋代关于宗室之女再嫁和离婚的规定逐渐走向宽松,那么法律对平民之女再嫁的限制就更为宽泛,常言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法对于百姓的束缚相对于贵族官吏的要求更为松弛。而宋代对于一般女性的改嫁规定,《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男方委妻而去过期不归者,听妻改嫁。"直接规定了男性如果逾期不回家妻子是可以直接改嫁的。甚至还针对男方骗婚的情况作了规定:"赘婿、亡赖委妻去者,立定期限,过期不还,许更嫁。"说入赘的女婿和无赖娶妻,如果存在骗财的现象,一旦被发现逾期不还者,女性可以直接改嫁,还会对骗婚之人进行惩戒。
其二,"丈夫外出不归者,任妻改嫁。"直接规定了丈夫外出不回家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到了南宋,即便程朱理学已经兴盛,仍有"其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说丈夫外出三年而不归家时,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法规,是通过对婚姻关系存续的实效年限进行规定,来保障女性的再嫁权利,一旦超过了时限,就视为夫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自动被解除,恢复了女性法律层面上的自由身。
其三,宋代法律削短夫亡后女性改嫁的时长。宋代法律原本规定:"夫亡六年改嫁",到了宋哲宗时改为:"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停百日外嫁娶。"直接从原本的六年时间缩短到了一百天,而且还加了女性不能养活自己的情况,这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四,宋代对川峡地区女性改嫁有专门的规定。宋宁宗时规定:"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 者,亦听自便。"很明确的提出,如果自己的丈夫突然亡故,妻子想要什么时候改嫁就什么时候改嫁。当时的川峡地区以庄园农奴制为主导, 社会 经济相对落后,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较强,但是宋代的法律却考虑到了这一地区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足见宋代对女性的关心和女性地位的上升。
其五,宋代法律规定其夫移乡编管,妻子可与其离婚。《名公书判清明集》有记载:"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其中"移乡编管"的意思是官员犯罪后不刺面只流放的罪犯被称为“编管”,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妻子可以直接与他离婚。而这条法律规定是宋代首创,前代并没有相关的记载,足见宋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维护。
其六,宋代法律规定其夫将妻子雇卖与人,妻子可与其离婚。这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比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和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更合此条。"意思是说如果在婚姻期间,将自己的妻子变卖于他人,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如果是将妻子变为为奴婢这样的贱籍更加符合此条。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还对雇卖人妻的行为进一步进行规定:"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直接规定丈夫如果将妻子变卖,等同于直接与妻子和离,妻子可以直接起诉丈夫与他离婚。足见,宋代法律通过这样的形式,在封建婚姻中保证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对于女性的人身控制,给了女性在面对失败婚姻时的自救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七,妻子在婚内受辱时,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这里的受辱主要指的是妻子在婚内贞操权受侵犯,也就是说在婚内受到性侵犯,就是现在所谓的"婚内强奸"和"逼迫妻子卖淫"。比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其愿离者亦听。"意思是一旦妻子在婚内被丈夫的男性亲属侵犯,即便是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与丈夫离婚。比如,《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好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规定了如果丈夫收取了别人的钱财而强迫妻子出卖自己的情况下,官府会直接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
而宋代这一法律规定,意在维护女性在婚内的专属性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提高和 社会 舆论对于女性女性贞洁的宽容,宋代的已婚女性才会在婚内受到侵犯时敢于为自己声张正义,主动提出离婚,极大地体现了宋代法律对妇女人格和人身权的尊重。这也是因为随着宋代 社会 经济的进步,妇女在创造 社会 财富中也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妇女在手工业行业做出的贡献与取得的成就奠定了其伸张权利的基础,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在宋代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大背景下,宋代的法律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利的制度,宋代的 社会 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所以,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一方面,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 社会 观念的原因:其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其二,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另一方面,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其一,宋代法律有对宗室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其二,宋代法律有对平民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足见,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是十分普遍、广泛的 社会 想象,而且涉及到了宋代各个阶层的女性,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