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
(1)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严格要求,广告说明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广告说明应当于商品或服务的相一致,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经验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以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例如,在发布商品广告中,声称“本商场所有某某类商品XX元起价”。但是如果消费者实际去购买商品时,被告知这样的商品已经售完(通常称诱饵广告),广告说明与商品实际不符合的情形有:
(1)广告说明中的商品实际不能出售。
(2)广告说明中的商品仅仅限于少数几件,即限量供应而未言明。
(3)有一定的销售期限而未言明,例如,早9点至9点半销售。
证明广告说明与事实不符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有些广告有明显的不实或违法之处。例如,广告词带有“最好”“最佳”等字样,而有些广告说明则不能通过直观判定出来。例如,怀疑广告说明的内容会有不的表示功效的保证,这种保证是否科学,则需要经过鉴定,在一般情况下应由请求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的起诉人举证,当然,也有些广告说明的真实性,以上述方式仍无法判明或者对广告涉及的技术不了解,消费者可以认定上虚假广告的请求,或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抗辩过程中由经营者提出反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