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事业单位工伤索赔程序

程序较多,先说眼前的。发生工伤,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劳动者或家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等治疗结束,伤情稳定了,作劳动能力鉴定,定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待遇。

单位不缴工伤保险,一切费用由其支出

近来,在对新劳务合作业务中,工伤索赔占劳务纠纷事件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成为目前我对新劳务合作业务的一大突出问题。为帮助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我劳务人员及其家属顺利完成索赔,现将有关索赔程序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介绍如下:

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负责依据新加坡《工人工伤索赔法》处理新加坡及外籍劳工的工伤索赔工作。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我驻新使馆经商处的委托,负责协助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处理中国工人在新工伤、死亡引起的无异议索赔,其目的是使赔偿金能够尽快赔付到我劳务人员或劳务人员家属手中,维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伤、死亡劳务人员家属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下列文件:

一、与死者的已婚证书;

二、有关亲属的出生证明(指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

三、死者的出生和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如有则提供);

四、有关亲属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经过世,请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六、与死者生前的通信、亲属收到死者生前汇款的有关收据;

七、其它可以支持有关亲属索赔的证据文件。

八、除提供上述公证材料外,当地公证部门需在索赔表的最后一项注明“以上某某人(所有申请索赔的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我面前在该索赔表上签字或画押”,公证员签字,公证处盖章。亲属必须如实填写索赔表(FATAL ACCIDENT STATEMENT,简称FAS)。

以上公证材料除第六项和第七项,以及死者的死亡证明可不提供外,其他均必须提供。

我们将通过受伤或死亡劳务人员的派遣公司或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地区的商务厅(委、局)处理工伤、死亡劳务人员的索赔工作。派遣公司或有关商务厅(委、局)在协助家属完成有关表格填写、公证等手续后,劳务人员或劳务人员家属将公证后的全部文件复印留底,原件寄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我们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转交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

职业安全与健康署按照其内部工作程序对索赔案件进行处理,在各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将按新加坡《工人工伤索赔法》进行赔偿,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是111,000.00新元,最低是37,000.00新元,死亡人员的年龄越轻、生前工资越高,获得的赔偿金相对越多。新加坡人力部对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死者的父亲享受赔偿金的5%,母亲5%,孩子45%,妻子45%。由于死者的妻子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孩子的45%与妻子的45%一起都开在妻子的名下。

职业安全与健康署在收到保险公司或雇主的支票后,将签发标准格式的赔偿金函(INDEMNITY)和承诺函(ACKNOWLEDGEMENT OF COMPENSATION)寄送我们,由我们转寄给受益人。所有受益人应在赔偿金函和承诺函上签字(不能签字的小孩除外),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在证人(WITNESS)处签字并盖公章。完成上述手续后,受益人将文件复印留底后,原件寄送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我们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转交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

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在接到上述文件审核合格后,将把注明金额和每个受益人姓名的支票寄送我们,我们将直接或通过有关派遣公司或商务厅(委、局)将支票转达受益人。受益人在有关派遣公司或商务厅(委、局)的指导下办理提款手续,并在相关收据上签字画押,派遣公司或商务厅(委、局)在收据证人处签字盖章。受益人完成上述程序后,将收据寄回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我们转交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至此,索赔全部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索赔过程是在双方对赔偿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一旦在索赔过程中有关方面包括保险公司、雇主、受益人提出异议,未达成一致的,就要通过劳工法庭进行审理。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我驻新使馆经商处将无法代表工伤、死亡劳务人员家属进行司法协调,必须由工伤、死亡劳务人员家属委托律师事务所或指定其他人做为受益人代表进行协调。

通过劳工法庭审理的索赔案件往往耗时较长,可达一年以上。在协商过程中,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会向保险公司、雇主或受益人代表发一份索赔评估书(NOTICE OF ASSESSMENT OF COMPENSATION),对赔偿的金额做出评估。有关当事人如果对评估书中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必须在14天之内提出,否则被视为接受。接受评估书的保险公司或雇主必须在收到评估书的21天之内将评估书规定金额的支票送达职业安全与健康署。

另外,就业准证持有者不受《工人工伤索赔法》的保护,因此,所有持就业准证来新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在其签订的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