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第六条 鼓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商业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协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安全评估等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第九条 电梯的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明电梯整机和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二)电梯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四)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生产、及时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确实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鼓励前款规定场所的在用电梯设置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